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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催化等工艺因其净化效率低不得单独作为末端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时间: 2024-03-10 00:49:24 |   作者: 雷竞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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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0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办公室发文,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工作方案》(省政发〔2018〕18 号)、《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冀气领组〔2019〕2 号)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要求,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涉VOCs 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严防“一刀切”,印发《石家庄市2019-2020 年涉VOCs 企业差异化管理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其实,早在6月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即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公司VOCs深度治理,完善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加强对已安装治理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治理工艺单一、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或采用复合型治理技术;规范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数据联网,按照省有关要求推进VOCs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上的水准低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予以公布,并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省重点的企业涉VOCs排放大户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对企业排放情况分为三个等次(A、B、C),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A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B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

  此次,《石家庄市2019-2020 年涉VOCs 企业差异化管理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提出:

  “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三类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1)绩效评价评为A 类企业,其生产的基本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管理上的水准、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绩效评价评为B 类企业其生产的基本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管理上的水准、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臭氧(含臭氧协同)等工艺因其净化效率低、存在臭氧二次污染不得作为末端废气处理设施。除小风量、低浓度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外,一般不宜采用无再生的单级活性碳(包括碳纤维等)吸附工艺。”

  虽然,光催化、等离子等治理工艺受诟病较多,明确禁止不得作为末端治理设施的要求确鲜有官方报道,此次发文,应该对行业有所震动。

  VOCs治理同行近一年来应该看过不少类似涉VOCs治理管控的管理规定,总体的认知主要的趋势变化是:逐渐不接受或者否定企业用单一的所谓的低效率的VOCs治理方式,如单一洗涤、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认为采用焚烧类的治理措施是高效且符合达标要求的治理方式。

  比如前几个月,《海宁市2019年夏秋季VOCs排放重点企业错时生产实施方案》中明确,位于城市建成区、周边区域及主导风向上风向区域的工业公司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三天(每周五至周日),其余区域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的工业公司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二天(每周五至周六)。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吸附回收、吸附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直接燃烧)的企业不纳入错时生产范围。

  又如前几个月,南通市2019年大气防治工作规划发布,方案要求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公司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

  原文如下:“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部门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公司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特殊的比例VOCs重点监管公司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

  不仅仅南通,我们可看看整个江苏,2019年4月27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发布“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

  该方案附件2中提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该附件在第七条中明确提及针对VOCs治理系统或实施的管理措施要求,摘录如下:

  的确,其实很多地区都有类似的表述和管理要求,对单一治理VOCs的措施及设施都有单独的要求,其实这也是监管从最低要求的配置来管理的起步措施。比如,难道光氧化+活性炭真的会比单一光氧化效果有本质或者有显著的效果提升?

  “对工业公司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等)等先进治理方式,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消减量达30%以上,改造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满足相应行业规定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和单一吸收法的项目不予支持。” 可看出,补贴上,焚烧类治理工艺及单一活性炭或吸收法治理工艺差距很大。

  其实能够准确的看出,环保监管部门对非焚烧类单一VOCs治理工艺的态度已经逐渐负面转变,无论是在日常的环保抽查及企业限停产,甚至在最末端的补贴方面。但值得一提的是,治理工艺的合理性涉及企业污染源强、特定工况、企业行业自身情况、环保设备制造(环保企业)、环保设备运维(使用企业)等等因素。之前也总结过很多的确有类似的管理导向,河南:化工、涂装及印刷等行业禁止使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VOCs处理技术

  总之,作者觉得任何VOCs处理技术均有其适合使用的范围,其实,7月初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提到“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也明确提到: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一般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未全盘否定。

  附:《石家庄市2019-2020 年涉VOCs 企业差异化管理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前5页,因篇幅有限,若需全文请留言。